租车、借车,出了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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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车、借车,出了事故谁担责?

  大家的好朋友普法君又来给大家灌输法律知识啦。这期我们聊聊关于车辆租借责任的话题吧~

  在生活中,租车、向朋友借车这样的情景时常发生,但天有不测风云,相关法律风险,先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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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车辆租、借风险点睛

  自己的爱车,出于友情、爱情、亲情,借给别人,或为了赚点零花钱租给别人使用,可能产生如下风险:

  1

  民事赔偿

  :车辆损毁、人员伤亡的赔偿

  2

  行政处罚

  :交通违法,罚款、扣分

  3

  刑事责任

  :驾驶人违法犯罪,车主可能受累

  刑事犯罪少有发生,行政处罚一般也无伤大雅。大家最关注的还是民事赔偿责任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车主)、管理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有过错时,车主、管理人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说就是:驾驶车辆一方对造成交通事故有责任的,先由交强险赔,不足部分由驾驶人(使用人)赔,车主、管理人有过错的,也要相应赔一部分。

  02

  车辆出租人、承租人、使用人责任分析

  Q

  发生事故,车主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A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看出,机动车的所有人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形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Q

  车主怎样才算是没有过错呢?

  A

  包含两个方面:

  一、 确保车子没有问题,排除安全隐患,比如刹车不能是坏的。

  二、 确保车子的承租人、借用人有合法有效的驾照,要看下是不是他本人的驾照,还不能是过期的驾照,准驾车型也要符合,等等。

  Q

  若承租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承租人是否应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A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使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员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承租人租用车辆,对于车辆的使用负有管理的义务,如果在明知使用人(驾驶人员)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还将车辆转借给无证人员驾驶使用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存在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Q

  转借或转租情况下,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A

  我们认为,转借、转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转租、转借时确认过使用人有驾驶资格,且无不良行为倾向,确认过车子性能良好,则转租、转借人不需承担责任,逻辑和《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对此,我们团队也有帮助转租人撇清责任的成功司法案例。

  03

  看两个案例

  转借造成

  车辆毁损

  在卫斌与李沐晨、赵素真、李新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发生的便是将车辆借给他人,他人未经允许出借给第三人的情形。原告的儿子卫某初三学生,与被告李某系同学关系。李某向卫某借电动车去钓鱼,在钓鱼的过程中将车辆转借他人骑,他人在骑行的过程中发生车祸,造成车辆严重受损。法院认为李某与卫某之间借用车辆骑行的行为,系借用法律关系,李某有义务将借用之物原物返还。如借用物在借用期间发生损坏,借用人有义务对借用物品进行维修或者折价赔偿。李某转借行为并未得到原告的许可也未得到原告的事后追认,故李某应当作为借用人向出借人承担借用物损害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得知,将个人车辆租借给他人,他人未经原车主同意擅自将车辆转租转借给第三人,若第三人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则擅自转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造成车辆损坏时,出借方要求擅自转借人赔偿合法有据。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车辆所有人也可以直接寻找第三人进行索赔。

  转借给无

  证驾驶人

  2013年11月底,花某向唐某提出租借其已投保交强险车辆的请求,在审核确认花某具备驾驶条件的情况下,唐某与花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将苏F1695D号小型普通客车出租给了花某。同年12月2日,在征得花某同意后,同村年仅17岁的刘某将花某租来的车借来使用。后遇有黄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乘坐黄某客车的季某等七名乘客受伤。

  交警大队的认定书认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黄某驾驶机动车时观察疏忽,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季某等七名乘客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唐某与被告花某之间具有合法的租赁手续,其已尽到合理审查之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对七原告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花某未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证的刘某使用,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七原告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其对公安机关出具的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认定无异议,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刘某尚未成年,故其应承担的赔偿部分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审理过程中刘某已满十八周岁,故其应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得知,将个人车辆租借给他人,他人未经原车主同意擅自将车辆转租转借给无驾驶资质的第三人,若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则第三人和明知其无驾驶资质的租借人都应承担责任,而原租赁人不知情,则不承担责任。

  04

  法律法规汇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05

  车辆转租转借风险规避

  1

  在充分了解租、借爱车可能发生的危险之后,安某认为,最好的规避风险方法就是在借出车辆时慎重行事。对于从租赁公司租的车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使用,对于自己保有的车辆在租借给朋友时也要充分了解朋友是否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并将汽车使用人的身份证、驾照都复印保留。

  2

  在出租出借车辆时,可以签订合同或协议将车辆租借双方的权利义务规定清楚,同时在协议中注明:机动车使用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责任、费用,均由借用方承担。为避免借用方不缴纳或拖延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对出借方的影响,可以要求借用方先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3

  可以要求车辆借用方购买较高额度的保险,将保单复印一份,交由车辆所有者保管。